美國最高法院決定行政專利法官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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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可能會對美國專利商標局在授權后的程序產生廣泛的影響,目前全世界的公司都在關注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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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與Juvenal類似,美國最高法院將決定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的行政專利法官(APJ)的命運,即當前的任命方案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的任命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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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最高法院在美國訴Arthrex,Inc.,第19-1434號案(2021年3月1日爭論)中聽取了口頭辯論,以決定任命APJ的有效性。
在PTAB中,APJ主持由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AIA)創建的授權后審判程序的三項小組會議,即當事方審查,授權后審查和衍生程序。
在AIA頒布之初,APJ由商務部長與美國專商局局長協商后任命。
參見35 USC§6(a)(2018)。
然而,在Arthrex公司訴施樂輝公司,941 F.3d 1320(聯邦巡回法院2019),Arthrex,其專利申請在被無效的當事方之間的審核,成功地爭辯說APJs任命違反任命條款,因為基于APJ的工作,APJ不是由部門負責人任命的劣等人員,而是必須由總統在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下任命的主要官員。
參見《美國憲法》,藝術。
特別是,聯邦巡回法院確定APJ是主要官員,其原因有兩個:
缺乏由另一位總統任命的官員審查APJ小組的決定的情況;
商務部長刪除APJ的能力有限。
作為一種補救措施,聯邦巡回法院根據5 USC§7513(a)切斷了APJ的撤職規定,即“僅出于會提高服務效率的原因”限制撤職,以使APJ降級,并撤回并退回了決定。
由新成立的由憲法任命的APJ組成的小組聽到。
最高法院審議了以下問題:
APJ是必須由總統在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下任命的主要官員還是由部門負責人任命的劣等官員;
聯邦巡回法院裁定從任命APJ撤職的補救措施是否足以解決任用條款中的缺陷。
在口頭辯論中,美國干預了該案以為友邦保險辯護,聲稱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具有相對廣泛的權力,除了“頒布有關實體專利法的具有約束力的指導原則”外,“特別指定”。
作為先例的董事會意見”,“決定是否進行任何特定的審查以及由哪些法官擔任小組成員”,以及“即使在審查開始后仍取消審查,”都具有指導意見的能力。
APJ就法律事務,董事對法律的解釋并遵守此類指示進行工作。
參見《Arthrex口述論》,第5頁,第23-24頁(爭論于2021年3月1日)(第19-1434號)。
因此,主任的這些監督權力足以使APJ的下級官員。
Smith&Nephew辯稱,Arthrex誤用了Edmond訴美國一案,520 US 651(1997),這表明軍事法官除非執行官允許才能做出最終決定。
Smith&Nephew澄清說,法院對美國武裝部隊上訴法院的狹窄審查范圍進行了評論,因為辯護法官無法向軍事法官提供事先指導。
相比之下,USPTO主管可以“向APJ提供實質性指導”,并具有“單邊機構和分配權”,并且可以“命令審核任何董事會決定”。
參見Arthrex在28-29的口頭辯論筆錄,(爭論于2021年3月1日)(第19-1434號)。
主任的這些權力表明,APJ是劣等人員。
相比之下,阿爾瑟克斯(Arthrex)辯稱,從聯邦巡回法院裁定從任命APJ撤職的規定方面的補救措施是不夠的,因為APJ仍對他們為行政部門決定的案件擁有最終決定權,而首席官員(USPTO主任)則不負責任他們無法審查董事會的決定。
因此,APJ仍然是主要官員,而聯邦巡回法院的補救措施不足以解決“任命條款”的缺陷。
國會應通過立法確定適當的補救措施。
在一個示例中,Arthrex指出了《商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賦予USPTO主管重新考慮,修改或撤銷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裁決的權力。
目前,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有100項先前的上訴決定,在此之前,專利權人提出了“任命條款”挑戰,而PTAB則被撤回并由聯邦巡回法院在Arthrex的控股權重新發回,以便在新的APJ小組面前進行預審。
PTAB下令將其他類似案件擱置,直至最高法院作出判決。
請參閱編號。
持有Arthrex案的含義取決于最高法院對所考慮問題的裁決。
如果最高法院未發現違反任用條款的規定,則還款可能會撤回,并且相應的上訴將在聯邦巡回法院繼續進行。
維持既定任命違反任命條款的APJ,以及聯邦巡回法院裁撤撤職規定以使APJ成為劣等官員的補救措施,將允許在新任命的專家組下繼續進行這些排練。
在這兩個可能的結果中,對PTAB審理前的當前和未來案件不會有任何影響。
但是,最高法院確認違反任命條款的裁定但不同意聯邦巡回法院的補救措施的決定,實際上將使授予USPTO的授權后程序停滯不前,直到針對適當任命APJ的補救措施到位為止。
要求國會通過。
補救措施可能很簡單,例如向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授予重新考慮,修改或擱置類似于《商標現代化法案》的PTAB決定的權力。
在最極端的情況下,可以取消AIA規定的授予后程序,以確保適當任命其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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